2008年11月18日星期二

我的回复: 法律不完美则修正,不是废除

刊登于《当今大马》

谢谢求真先生的回复,您的回复坦言让我获益良多,更是在回复我的几篇中最有价值的一篇。

谢谢你提出了我对民主认知的错误,对于你所指的三个国家,我想请问你,这三个国家不民主了吗?如果民主,又何来“内安法令”必须废除的论据呢?

谢谢你让我了解到新加坡“内安法令”的恐怖,让我了解身在马来西亚的我们还算自由,因为我们还是可以在这里利用网络媒体来批评政府,还没被逮捕。我提出新加坡的例子主要是要表达新加坡没有因为“内安法令”而影响民主进程更加没有让人民产生恐慌并要求废除。可是,你所提及的例子我就只能所你以偏概全,更重要的事,那时滥用的现象,这个我稍后会很你娓娓道来。

谢谢你让我更了解美国进攻伊拉克的内情。我必须指出你一个判断方法的错误,当我们在判断一件事情是对或错时,并不是举一个例子来判断。本质上,美国的“反恐法”是为了抵抗恐怖分子,然而你所指的还是滥用的现象。

还是得谢谢让我更加了解英国殖民的不合理,可是,我所要说的是我们的法律是依据英国法律为蓝本而设立。至于你说我为他们说好话,我想你“表错情”了。
刚才你提出的几个滥用现象,我也认为非常可恶,可是,这是谁的错呢?出现滥用就说明了这条法令没有价值吗?今天,有人用菜刀捅人是否说明了,我们要停止生产菜刀呢?决不!我们要做的是制定一条法律来控制用菜刀捅人的人。同理,我们应该在执行上作出修正,让这个法令既能发挥其效用又可以减低弊端。

对于你所对“无审讯扣留”的看法,我不同意也在《因几粒烂葡萄把整片葡萄园毁了?》说了:

“内安法令存在的意义乃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价值所在就是“无审讯扣留”可以用最快的速度把混乱的局面加以控制。我们必须记得“居安思危”,时时提高警觉。难保有朝一日,国家再次陷入动乱,这时少了内安法令,压制动乱的时间久长了许多,您的损失也多了许多啊!”

另外,我同意也觉得你对现有“内安法令”的公正性的顾虑是合理的,所以在《因几粒烂葡萄把整片葡萄园毁了?》我也提了:

“当然,内安法令的使用必须非常严谨,非到不得已的时刻都不能祭出!就像诽谤国家领袖或要求回教堂噤声,无论这些是否属实都没有必要以内安法令对付,因为杀鸡用不着牛刀。所以在执行上绝对不能如现在这样只有内政部长一人授命,对于这一点,我也建议拿督斯里张庆信所领导的国阵后座议员俱乐部对于这项机制与有关当局进行对话、检讨、并改革以杜绝滥用的现象再度重演。之前收到一些朋友的建议包括改为内阁、国会或元首批准才可以执行。无论如何,希望国阵后座议员俱乐部能为民喉舌,解决此事!”

这里再补充一点,我部分同意你的第三个理由,所以在修改的过程中,我建议让司法拥有否决内政部长的权利。这样至少可以让我们有机会喊冤,同意吗?

我必须强调法制是民主的基石,当我们说马来西亚是一个民主的国家时,我们必须拥有一套完善的机制来让民主得以延续让人民可以安居乐业。一条法律若是有其不完美应该做的是修正而不是废除。就像你在文章中一直强调的,司法应该是最高的决策机构。这点我同意,那么如果我们可以修改为法庭可以否决内政部长的决定(纯属个人浅见)。这样一来可以保留“无审讯扣押”来让局势加快受到控制的价值也能让司法成为最后决策机关,两全其美,你怎么说?

然而,你一直不敢正视的问题是,“内安法令”的本质及功能,全面地看待“内安法令”的执行而以区区的几个例子来论证。既然“内安法令”有其价值那么就设法把弊端减到最低,让我国内部安全继续得到保障。

2 条评论:

Robert Lua Khang Wei 说...

去买一本刑事法典来看吧!

顺便去Gerak Budaya买一本历史书来看吧!

内安法令不是法治的产物,而是政治产物。
记得哦!

B@dman 说...

如果你要这么说,请提出你的论说。。